.各种给排水(同上内容)主管图及透视图; .各种给排水工程实际施工详图; .屋顶水箱、屋面给排水工程图, .水泵房、水池、水塔、冷水塔等工程给排水工程图; .总体工程中的给排水工程图。 4)电力、照明电气和弱电工程竣工图 .图纸目录; .设计说明; .电气设备明细表; .变配电、供电、动力、照明、冷暖通风消防等电管、电线、电缆平面图、系统图; .设备、工艺流程、制冷系统电管、电线、电缆走向图; .各种高、低压柜、变配电箱原理图、二次接点图; .弱电系统的通讯、避雷、按地、电视线路图; .总体工程中的电力、照明的地上架空线路图及地下线路图。 5)暖通工程竣工图 .图纸目录; .设计说明; .暖通设备明细表; .各层平面布置图; .暖通管道立面透视图; .总体工程中的暖通管道系统图; 6)煤气工程竣工图(氧气、乙炔气、蒸汽、压缩空气等工程类同,略) .图纸目录; .设计说明; .各层平面布置图, .煤气管道立面透视; .总体工程中的煤气管道系统图。 7)设备及工艺流程竣工图 .图纸目录; .设计说明; .设备明细表; .设备安装竣工图; .管道化生产工艺流程竣工图; .总体工程中,有关工艺流程系统竣工图。 2 .编制竣工图的原则、依据 2.1 编制竣工图的基本原则 2.1.1凡在施工中,完全按原设计施工,无任何变动的,则有施工单位在原设计图上加盖“竣工图”标志章,即作为竣工图。 2.1.2凡在施工中,虽有一般性设计变更,但能将原施工图加以修改补充作为竣工图的,可不重新绘制,由施工单位负责在原施工图(必须是新图)上注明修改的部分,并附以设计变更通知单和施工说明,然后加盖“竣工图”标志章作为竣工图。 2.1.3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平面布置改变、项目改变以及有其他重大改变,或者图面变更面积超过35%的,不宜再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特别是基础、结构、管线等隐蔽工程部位的变更应重新绘制竣工图。(设计原因——设计单位负责重绘;施工原因——施工单位负责重绘;其他原因——建设单位负责或委托。) 2.1.4施工图被取消,包括设计变更取消或现场未施工的,不需要编制竣工图。但应在原图纸目录中注明“取消”,并将原图作废。 2.1.5由于特殊原因,新的施工内容在没有正式施工图的情况下进行施工的(这种情况一般是不允许的),应按实际施工最终状况,由施工单位绘制竣工图,经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并补充修改依据后方可作为竣工图。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