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用电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自备电源设备(含保护设施)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供电方有权对用电方直接停止供电。 4、用电方误操作或其设备缺陷,使自备电源电力向供电方电网送电导致的一切后果全部由用电方承担。 5、用电方自备电源只能作为停电时的应急措施,自发自供,不得将自备电源的电力向自身以外供电;未经供电方同意,擅自供出电源的,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规定处理。 6、用电方未执行本协议或有关规定、管理不到位,给供电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用电方必须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