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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电源(自备电源)安全用电协议

时间:2012-01-20 23:04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安 全 供 用 电 协 议 供电方: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
安 全 供 用 电 协 议      
供电方:XX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用电方: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双电源(自备电源)用电客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及《农村安全用电规程》等电力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供电方式、安装地点及产权分界    1、供电方从 线 号高压杆或从 线 变台 号低压杆接线向用电方供电。   2、用电方自备电源(自备发电机)容量: 千瓦,安装地点: 。   3、供电方与用电方的产权分界点:高压供电在 线 号高压杆高压计量箱进线T接点处;低压供电在 线 变台 号低压杆 计量电度表进线处;具体接线方式及分界点详见附图《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二、供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供用电双方按本协议第一条的产权分界各自负责设备的维护管理。
2、供用电双方各自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供电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用电方的供电设备。
3、在用电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供电方维护管理,用电方负责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用电方应及时通知供电方。
4、在供电设施上发生的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营业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理。       三、 安全运行管理责任   1、供电方应当按照双方《供用电合同》的约定,持续地向用电方提供合格的电源。   2、用电方的低压两相自备电源应采用双投刀闸切换电源,用电方的低压三相四线自备电源应采用低压四极双接刀闸,如因条件限制(距离过远或总屏刀闸容量在1000安以上时),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切换电源时,不允许有合环和并列的可能。
3、用电方的高压自备电源,电源侧的断路器,应尽量采用机械联锁装置,如开关柜距离过远,可采用电气闭锁,但应保证任何情况下,只有一路电源投入运行,而无误并列、误合环的可能;在进户终端杆装置隔离刀闸,该刀闸操作权属供电方。
4、供用电方双电源投入运行时,必须先做核相检查以防非同相并列;用电方在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上从事有可能导致相位变化的工作、配电室(箱)主接线发生变化、主变压器更换或大修后在重新投运时也必须作核相工作。   5、 用电方不允许高低压双电源并列运行者,必须在电源开关或刀闸上装设可靠的联锁装置。    6、用电方不得擅自变更主备电源运行方式;不得超过批准的备用用电容量用电。   7、凡经供电方同意二条高压馈线分别同时供电的用电方,其低压侧应各自分开线路供电,严禁合环运行;同时严禁低压侧使用临时线作为互为备用电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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