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准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 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全部工程结束后,应 把施工现场的一切电气设施拆除、清理干净。 第二十六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应按GBJ65-83《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 范》和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电气装置的保护性或功能笥接地装置可以采用共同的或分开的接地。 第二十八条 接地装置的设计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接地电阻值应符合电气装置保护上和功能上的要求,并长期有效。 2.能承受接地故障电流和对地泄漏电流而无危险。 3.有足够的机械强度或有附加的保护,以防外界影响而造成损坏。 4.变配电所的接地装置应尽量降低接触电压和跨步电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