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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管理规程(2)

时间:2015-11-23 10:03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 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

第十五条 遇有人身触电危险的情况,值班员可不经上经批准先行拉开有关线路或 设备的电源开关,但事后必须立即向上级报告并将详细情况记录在值班日志上。

第十六条 与地区供电部门的停送电联系,按当地供电部分规定执行。

第三节 临时线路的安装使用

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架设临时线路时,应由使用部门填写“临时线路安装申请单 “,经动力、安技部门批准后方可架设。

第十八条 临时线路使用期限一般为15天,特殊情况下需延长使用时应办理延期手 续,但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十九条 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路,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者可 办理临时线路手续,但在工作完毕后立即由安装人员负责拆除。

第二十条 架设临时线路的一般安全要求:

1.临时线路必须采用绝缘良好的导线,其截面应能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需要
。应用电杆或沿墙用合格瓷瓶固定架设,导线距地面的高度室内应不低于2.5米, 室外不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跨越时不低于6米。

严禁在各种支架、管线或树木上挂线。

2.全部临时线路必须有一个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应装保护设施。 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气设备应有防雨设施。

3.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支架必须有良好的接地(或接零)线。

4.临时线路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临时线路与建筑物、 树木、设备、管线间的距离应不小于JBJ6-80《工厂电力设计规程》规定的数值。 潮湿、污秽场所的临时线路应采取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

5.严禁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架设临时线路。


第四节 建筑、安装工程用电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应将施工现场用电的技术数据和要求详 细说明并绘出图纸,经动力、安技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安装。一个施工单位或场地 只允许使用一个进线电源。安装完毕应共同检查,合格后才能送电。在施工过程中 ,施工单位指派专人负责电气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严禁架设1kV以上的高压线路。

在邻近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施工时,电气设备和线路的选型、安装应按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 工与验收规范》执行。

第二十三条 电气线路的架设应按本章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的移动式电原线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移动式、携带式电动工 具、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多股铜芯橡套软电缆。并按GB3783-83《手持电动工具的 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执行。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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