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自过户者,新客户应承担原客户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客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中止供电。 二、 客户应按相关规定结清电费或有偿服务费。 三、 产权属个人的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新户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 产权属企、事业单位(或机构、组织)的提供: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资格证及复印件、用电设备明细单、法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用电申请书盖双方行政公章。 五、 代办人还须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六、 身份证明指: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身份证者,可用其他经公安户籍部门批准的手续替代,如户口簿、派出所户籍证明、护照等。但是,驾驶证、离(退)休干部证、工作证、学生证等则不能作为身份证明。 七、 房产(土地所有权)证明指:房产证、土地所有权证、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含居住地址的回迁安置协议、房管所或抵押贷款银行有效证明。遇产权不清晰等情况,客户还须通过当地政府机构(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提供证明。 八、 公章均应为行政公章,即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印章;合同印章、办公室(部门)印章、税务印章均视为无效印章。 九、 客户名称请以工商营业执照中的全称、行政公章全称为准或同身份证上的姓名相一致,实行实名制。 十、 客户还需填写相关表格。因客户实际情况均有不同,在受理时具体手续可能会有所调整,请客户以受理部门要求的手续为准。 迁址 一、 迁址:即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客户须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