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贸易结算用高压电能计量装置应装设电压失压计时器。未配置计量柜(箱)的,其互感器二次回路的所有接线端子、试验端子应能实施铅封。 (7) 互感器二次回路的连接导线应采用铜质单芯绝缘线。对电流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电流互感器的额定二次负荷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4mm2。对电压二次回路,连接导线截面积应按允许的电压降计算确定,至少应不小于2.5mm2。 (8)互感器实际二次负荷应在25%—100%额定二次负荷范围内;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应为0.8—1.0;电压互感器额定二次功率因数应与实际二次负荷的功率因数接近。 (9) 电流互感器额定一次电流的确定,应保证其在正常运行中的实际负荷电流达到额定值的60%左右,至少应不小于30%。否则应选用高动热稳定电流互感器以减小变比。 (10)为提高低负荷计量的准确性,应选用过载4倍及以上的电表。 (11)经电流互感器接入的电表,其标定电流宜不超过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30%,其额定最大电流应为电流互感器额定二次电流的120%左右。直接接入式电表的标定电流应按正常运行负荷电流的30%左右进行选择。 (12)执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用户,应安装能计量有功电量、感性和容性无功电量的电能计量装置;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应装设具有最大需量计量功能的电表;实行分时电价的用户应装设复费率电表或多功能电表。 (13)带有数据通信接口的电表,其通信规约应符合DL/T 645的要求。 (14)具有正、反向送电的计量点应装设计量正向和反向有功电量以及四象限无功电量的电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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