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 (1)光缆的弯曲半径应不小于光缆外径的15倍,施工过程中不应小于20倍。 (2)布放光缆的牵引力应不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80%。瞬间最大牵引力不得超过光缆允许张力的100%。主要牵引应加在光缆的加强件(芯)上。 (3)光缆牵引端头可以预制也可以现场制作。直埋或水底铠装光缆,可作网套或牵引端头。 (4)为防止在牵引过程中扭转损伤光缆,牵引端头与牵引索之间应加入转环。 (5)布放光缆时,光缆必须由缆盘上方放出并保持松弛弧形。光缆布放过程中应无扭转,严禁打小圈、浪涌等现象发生。 (6) 光缆布放采用机械牵引时,应根据牵引长度、地形条件、牵引张力等因素选用集中牵引、中间辅助牵引或分散牵引等方式。 (7) 机械牵引用的牵引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 牵引速度调节范围应在0~20m/min,调节方式应为无级调速; • 牵引张力可以调节,并具有自动停机性能,即当牵引力超过规定值时,能自动发出告警并停止牵引。 (8)布放光缆,必须严密组织并有专人指挥。牵引过程中应有良好联络手段。禁止未经训练的人员上岗和无联络工具的情况下作业。 (9) 光缆布放完毕,应检查光纤是否良好。光缆端头应做密封防潮处理,不得浸水。 2 管道光缆 (1)管道光缆敷设前应作好下列准备。 • 按设计核对光缆占用的管孔位置; • 在同路由上选用的孔位不宜改变,如变动或拐弯时,应满足光缆弯曲半径的要求; • 所用管孔必须清刷干净。 (2) 人工布放光缆时每个人孔应有人值守;机械布放光缆时拐弯人孔应有人值守。 (3) 光缆穿入管孔或管道拐弯或有交叉时,应采用导引装置或喇叭口保护管,不得损伤光缆外护层。根据需要可在光缆周围涂中性润滑剂。 (4) 光缆一次牵引长度一般不大于1000m。超长时应采取8字分段牵引或中间加辅助牵引。 (5) 光缆布放后,应由专人统一指挥,逐个人孔地将光缆放置在规定的托板上,并应留适当余量避免光缆绷得太紧。 (6)接头所在人孔的光缆预留长度应符合表中的规定;设计要求作特殊预留的光缆绷得太紧。 (7)管道光缆的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 人孔内的光缆可采用蛇形软管(或软塑料管)保护并绑扎在电缆托板上或按设计要求的措施处理; • 管口应采取堵口措施 • 人孔内的光缆应有识别标志; • 严寒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采取防冻措施,防止光缆损伤。
塑料子管道的布放方法基本上与光缆布放相同,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 布放两根以上无色标的子管时,在端头应做好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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