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 设置要求 6.1消防安全标志应设在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醒目的位置。标志的正面或其邻近不得有妨碍公共视读的障碍物。 6.2除必须外,标志——般不应设置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也不应设置在经常被其它物体遮挡;的地方。 6.3设置消防安全标志时,应避免出现标志内容相互矛盾、重复的现象。尽量用最少的标志把必需的信;息表达清楚。 6.4方向辅助标志应设置在公众选择方向的通道处,并接通向目标的最短路线设置。 6.5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应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 6.6消防安全标志的尺寸由最大观察距离D确定。测出所需的最大观察距离以后,根据GB13495附录A确定所需标志的大小。 观察距离D的确定参照本标准附录A(参考件)。 6.7标志的偏移距离X应尽量缩小。对于最大观察距离D的观察者,偏移角8一般不宜大干5°,最大不应大于15°。如果受条件限制,无法满足该要求,应适当加大标志的尺寸以满足醒目度的要求。 6.8在所有有关照明下,标志的颜色应保持不变。 6.9消防安全标志牌的制作材料 6.9.1疏散标志牌应用不燃材料制作,否则应在其外面加设玻璃或其它不燃透明材料制成的保护罩。 6.9.2其它用途的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使用场所的防火要求;对室内所用的非疏散标志牌,其制作材料的氧指数不得低于32。 6.10室内及其出入口的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6.10.1疏散标志的设置要求 6.10.1.1疏散通道中,“紧急出口”标志宜设置在通道两侧部及拐弯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不应大于1m,如图2所示。也可以把标志直接设置在地面上,上面加盖不燃透明牢固的保护板,如图3所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袋形走道的尽头离标志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6.10.1.2疏散通道出口处,“紧急出口”标志应设置在门框边缘或门的上部,如图4所示A或B的位置。标志脾的上边缘距天花板高Al不应小于0.5m。位置A处的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h2不应小于2.0m。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