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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电气安全规程_煤矿电气试验规程(6)

时间:2017-06-17 09:44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3:低压馈出线总开关、移动变电站二次馈电装置必须具备 过流、漏电保护。出现一项保护缺失或脱保,处罚1000元。 (十一):出现一处接地不合格或缺

3:低压馈出线总开关、移动变电站二次馈电装置必须具备 过流、漏电保护。出现一项保护缺失或脱保,处罚1000元。
(十一):出现一处接地不合格或缺失,处罚 300元。
(十二):出现井下电气设备有一台缺防爆合格证,处罚200元。
(十三):出现一处电气失爆,视为重大安全隐患,处罚5000元。
(十四):发现井下电气操作工违章操作,处罚500元;发现电气负责人违章指挥,处罚500元。
(十五):检查变电所无停电工作票或不执行停电工作票制度,处罚300元/次。
(十六):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整定值不合理或整定值与实际不符,处罚300元/处,造成事故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十七):不按规定装设风电闭锁装置,处罚200元。
(十八):出现明接头、鸡爪子、羊尾巴,视为重大安全隐患,处罚20000元,机电矿长撤职,责任人开除。
(十九):电气设备不得串联接地,接地线截面不够或缺少接地线,处罚200元/处。
(二十):开关等电气设备不上架、直接遭受滴水、淋水侵蚀,处罚200元/处。
(二十一):发现带电作业,处罚1000元/次。
(二十二):对于无责任承包的电气设备出现问题,公司机电设备管理部将针对机电矿长为责任主体进行考核处罚。
(二十三):各单位发生机电事故后,必须报告机电副矿长,如隐瞒不报,视情节轻重罚单位负责人100~200元。
(二十四):对检查不合格的问题,要按规定时间进行整改,否则处罚机电矿长500元,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加倍进行罚款。
第三部分 附则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规定、规程相低触时,以上级规定、规程为准,与我公司以及各矿过去的有关制度、规定等相抵触时,均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到的有关内容,过去有关的制度、规定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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