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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安全生产工作规定(2)

时间:2012-10-12 11:14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

第十三条 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部署、指导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二)定期召开会议分析本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审定本企业安全生产规划、目标、奖惩等;
(四)讨论、决定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组织、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安全措施的落实等。
第十四条 安委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为安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安委会办公室应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规划、计划、重大措施建议等;
(二)监督检查、综合协调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向安委会汇报;
(四)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五)参与研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
(六)拟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控制指标;
(七)承办有关安全生产会议、重要活动等;监督、检查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八)承办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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