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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事故预防措施

时间:2015-12-11 09:51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架空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架空输电线路事故的发生,确保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预防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是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和规范并结合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输变电设备评估分析、生产运行情况分析及设备运行经验而制定的。

  第三条 本措施针对架空输电线路所发生的故障情况,提出了具体的预防措施。主要包括防止倒杆塔,断线、掉线,导地线覆冰舞动,线路污闪、雷害以及外力破坏等事故的措施。

  第四条 本措施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110(66)kV~500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35kV交流架空输电线路和±500kV直流架空输电线路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各区域电网、省电力公司可根据本措施,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引用标准

  以下为设备设计、制造及试验所应遵循的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标准及规范,但不仅限于此:

  GBJ 233-1990 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 16434-1996 高压架空线路和发电厂、变电所环境污秽分级及外绝缘选择标准

  GB 50061-1997 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

  DL/T 620-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

  DL/T 621-1997 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

  DL/T 627-2004 电力系统常温固化硅橡胶防污闪涂料技术条件

  DL/T 741-2001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DL/T 864-2004 标称电压高于1000V交流架空线路用复合绝缘子使用导则

  DL/T 5092-1999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规程

  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家主席令〔1995〕第60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1998〕第239号)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经贸委、公安部〔1999〕第8号令)

  重冰区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电力工业部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1998)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设备评估管理办法(生产输电〔2003〕95号)

  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电力生产技术监督工作意见(生产输电〔2003〕29号)

  国家电网公司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技术规范(国家电网生〔2004〕634号)

  第三章预防倒杆塔事故

  第六条 防止架空输电线路(以下简称线路)倒杆塔事故,是线路运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GBJ 233-1990、GB 50061-1997、DL/T 5092-1999和《110(66)kV~500kV架空输电线路运行管理规范》等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规定。

  第七条 线路设计应充分考虑地形和气象条件的影响,路径选择应尽量避开重冰区、导地线易舞动区、采矿塌陷区等特殊区域,合理选取杆塔型式,确保杆塔强度满足使用条件的要求。对处于地形复杂、自然条件恶劣、交通困难地段的杆塔,应适当提高设计标准。新建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线路不宜采用拉线塔,在人口密集区和重要交叉跨越处不采用拉线塔。靠近道路的杆塔,在其周围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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