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6条 变电所内的建筑物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相互配合;建筑物内地面标高,宜高出屋外地面0.3m;屋外电缆沟壁,宜高出地面0.1m。 第2.0.7条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满足安全、检修安装及工艺的要求,并宜符合附录一和附录二的规定。 第2.0.8条 变电所所区场地宜进行绿化。绿化规划应与周围环境相适应并严防绿化物影响电气的安全运行。绿化宜分期、分批进行。 第2.0.9条 变电所排出的污水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主变压器 第3.1.1条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和运行方式等条件综合考虑确定。 第3.1.2条 在有一、二级负荷的变电所中宜装设两台主变压器,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装设两台以上主变压器。如变电所可由中、低压侧电力网取得足够容量的备用电源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 第3.1.3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的容量不应小于60%的全部负荷,并应保证用户的一、二级负荷。 第3.1.4条 具有三种电压的变电所,如通过主变压器各侧线圈的功率均达到该变压器容量的15%以上,主变压器宜采用三线圈变压器。 第3.1.5条 电力潮流变化大和电压偏移大的变电所,如经计算普通变压器不能满足电力系统和用户对电压质量的要求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二节 电气主接线 第3.2.1条 变电所的主接线,应根据变电所在电力网中的地位、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第3.2.2条 当能满足运行要求时,变电所高压侧宜采用断路器较少或不用断路器的接线。 第3.2.3条 35~110kV线路为两回及以下时,宜采用桥 形、线路变压器组或线路分支接线。超过两回时,宜采用扩大桥形、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接线。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时,宜采用双母线接线。 第3.2.4条 在采用单母线、分段单母线或双母线的35~110kV主接线中,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有旁路母线时,首先宜采用分段断路器或母联断路器兼作旁路断路器的接线。当110kV线路为6回及以上,35~63kV线路为8回及以上时,可装设专用的旁路断路器。主变压器35~110kV回路中的断路器,有条件时亦可接入旁路母线。采用SF6断路器的主接线不宜设旁路设施。 第3.2.5条 当变电所装有两台主变压器时,6~10kV侧宜采用分段单母线。线路为12回及以上时,亦可采用双母线。当不允许停电检修断路器时,可设置旁路设施。当6~35kV配电装置采用手车式高压开关柜时,不宜设置旁路设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