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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规定要求
1.1 没有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准投入运行。
1.2 所有设备的试送电及事故后的试送电,不允许擅自变更保护定值。
1.3 运行及备用中的二次设备保护,未得许可,任何人不准拆封调整。
1.4 具有电压回路的保护装置,应经常保持电压源。
1.5 继电保护内部或回路中发生异常,值班员应加强监视,保护有可能误动时,有权先停用该保护,然后汇报领导。
1.6 在特殊情况下,为消除某种保护的缺陷或调整定值时,允许在代用保护或备用保护投入后,将该保护停用。
1.7 保护定值的改变,属保护专责负责人受命于有关上级领导下发的《变更保护定值通知单》执行,并通知值长及电气专业负责人。
1.8 值班人员应熟知各设备的保护种类及定值。
1.9 保护及自动装置动作后的信号,应得到值长和班长的同意后方可恢复并做好记录。当值长及值班负责人不在现场时,应及时汇报。
1.10 班长对继电保护装置的职责
1.10.1 批准和监督所管辖范围内的保护装置使用和运行条件,并将有关情况详细记录。
1.10.2 根据保护定值的最大允许负荷电流、无功、有功监视系统的负荷分配和潮流分布。
1.10.3 切实掌握保护装置整定定值并监督其执行。
1.10.4 掌握运行的保护装置存在的缺陷及不正常情况,除做好预防措施外,并监督消除和处理。
1.10.5 当运行方式改变时应考虑保护装置的相应变更,遇有特殊运行方式,应取得继电保护专责人的同意。
1.11 对运行中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做下列检查:
1.11.1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各继电器外壳应清洁无损
1.11.2 继电器无过热、冒烟、脱轴及振动现象。
1.11.3 保护装置和自动装置无信号牌掉落现象。
1.11.4 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压板、开关在应投位置
1.11.5 继电器铅封完好
2 中央信号装置
2.1 概述
为了使值班人员能迅速而准确地判断电气设备的运行状态,在主控室装设了反映异常运行和事故性质的公用中央信号系统,包括“事故音响(电笛)信号,瞬时预告,延时预告(电铃)信号,12套微机闪光信号报警装置(型号为XXS--2A)及试验按钮,复归按钮,清除按钮及追忆按钮”等。当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时,能可靠地分辨发出相应的声光信号。
2.1.1 当设备发生事故跳闸时,事故电笛发出音响,相应地跳闸位置指示灯闪光,相应的光字牌亮(红色)。
2.1.2 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预告信号警铃响,通过光字牌亮(黄色)显示预告信号的性质。
2.1.3 预告信号分瞬时和延时预告信号,可以使用一些短暂的信号返回时,仍能可靠地发出预告音响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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