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小区的物业公司与业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都分别签收有合同。并且清楚写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这种情况下,在不违背双方约定情况下,是有权利断水断电的。
既然双方都有规矩,那么必须共同遵守。这里必须指出,在小区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各地针对自己当地的情况所制定的标准基本相同,只是一些小的细节的明确程度不一样。
例如,《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 条对物业服务合同中物业管理服务 条款作出了示范性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
(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二)公共绿化的维护;
(三)公共区域的保洁;
(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
(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将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专项服务事项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但不得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全部事项一并委托给他人。
同时第二十二条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
(二)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
(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
(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物业管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不得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房屋外貌;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
(五)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六)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 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八)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禁上的其他行为。
实话实说,在上海我居住的小区,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或业主该享受权利与配合的条款做得相当到位。用水、用电、用气都是业主们到相关的收费部门直接去办理,物业公司根本不在其中,双方都省去了一些容易造成误会或确有其事的不和谐因素。
物管是从事物业管理,在电路、水管发生故障时,为了维修短时间停电停水是可以的。都应该提前通知业主,不可以长时间停水停电的。
如果是题主所述情况,要反应给物管,让物管查明原因在哪里,是物业的主线路故障还是自己家里线路故障。界定界线以电表为主,电表之前属主线路,由物业负责;电表之后为业主负责,有问题维修所产生费用由业主承担。
所以如果是题主你这种情况,应该把线路维修好,这样用电用水的成本才会降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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