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住宅卫生间的电气安全设计
时间:2014-08-27 09:56来源:未知 作者:y930712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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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相应地不断提高,作为建筑电气设计专业来说,除了满足居住者日新月异的用电需求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住宅电气安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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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住宅建筑的设计标准相应地不断提高,作为建筑电气设计专业来说,除了满足居住者日新月异的用电需求的同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住宅电气安全已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提在建筑电气设计领域的重要位置。其中,住宅卫生间的电气安全因其环境的特殊性,显得尤为突出。现在的住宅卫生间已不再仅是功能单一的洗漱场所,它越来越成为人们放松心情、缓解疲劳、享受生活的地方。因此,卫生间的设计也尽可能地做到美观、舒适和实用。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忽略了卫生间的电气安全,并未对住宅电气的安全设施按标准正确设置。其实,作为住宅的一个特殊地点,浴室属电击危险场所。人在洗澡时皮肤湿透且赤足,其阻抗急剧一降,低于接触电压限值50V的接触电压即可产生过量的人体通过电流而致人死伤。由此可见住宅卫生间电气安全设计的重要性。而住宅卫生间电气安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漏电保护: 住宅卫生间一般设有洗浴设备,属于严重潮湿场所。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规》)第14.3.10条第(3)款规定:“环境特别恶劣或潮湿场所(如锅炉房、食堂、地下室及浴室)的电气设备宜设置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同时,按照GB50096-1999《住宅设计规范》(以下简称《住规》)第6.5.2第3、4款规定:“住宅卫生间电源插座应设置漏电保护装置。”在设计中,住宅卫生间电源插座均采用漏电动作电流30mA的漏电保护装置。那根据是什么呢?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以下简称《漏规》)第5.6.2条规定:“安装在潮湿场所的电气设备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5~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民规》第14.8.2.9条第(1)款也规定:“在3区内安装插座,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是允许的:c.由采取了漏电保护措施的供电线路供电,其动作电流不应超过30mA。”(所谓3区的含义请参照本文第三部分内容)因此,住宅卫生间电源插座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可定为30mA。 但是《民规》第14.3.11条第(2)款规定:“环境恶劣或潮湿场所的用电设备,漏电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为6~10mA。”这条应理解为下述情况:在高级住宅及别墅的设计中,其主卧卫生间往往选用按摩浴缸,此时,就应根据99S304《卫生设备安装》第116页要求,提供按摩浴缸盆下的循环水泵一个漏电动作电流为6mA的供电回路。(即A级GFCI保护) 二、等电位联接: 《住规》第6.5.2条第6款规定:“设有洗浴设备的卫生间应作局部等电位联结。”同时,《民规》第14.8.2.2条规定:“辅助等电位联结必须将0、1、2及3区内所有装置外可导电部分,与位于这些区内的外露可导电部分的保护线连结起来,并通过总接地端子与接地装置相连。”在设计中,根据国标图集02D501-2《等电位联接安装》,往往只注意了LEB端子与卫生间插座PE线的联结。其实,还应加上卫生间壁灯及顶灯PE线的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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