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建筑物防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年版)第6.4.5条中的图6.4.5-2支注:“当采用TNCS或TN-S系统时,在N与PE线连接处电涌保护器用三个,在其后N与PE线分开处安装电涌保护器时,用四个,即在N与PE线间增加一个,类似于图6.4.5-1”借鉴相关资料,也为便于量化,特补充约定如下:在N线与PE线分开后的10m以内,SPD采用三只或四只均可;当N线与PE线分开后的距离大于10m时,SPD应采用四只。 (2)根据《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第5.4.1.5条,“浪涌保护器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并宜有劣化显示功能”。 (3)SPD前端设置的保护电器的极数或个数,应与SPD设置个数相同,即三只SPD对应三极(只)保护电器,而四只SPD对应四极(只)保护电器。该保护电器即要满足短路分断能力要求,又不允许在规定雷电冲击放电电流下开断。该保护电器或其技术参数也可由SPD制造商配套提供。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