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参照IEC标准,对于《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2002进行 了修改(改后编号为GB7000.12007,将于2009年1月起正式实施),规定从实施之日起,我国将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0类灯具。因此,今后建筑物中常规灯具基本为I类(因II、III类灯具也较少见)。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第19.1.6条:“当灯具距地面高度小于2.4m时,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强条)。因此,带金属外壳灯具(实际应指I类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而设计未配PE线,应判违反强条。 此外,《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中第7.2.12条规定:“当采用I类灯具时,灯具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可靠接地”。故当I 类灯具安装高度不小于2.4m而设计未配PE线时,可判定为违反规范(但不是“强条”)。 从理论上说,照明线路若穿于金属管且该管满足短路热稳定要求时,则该金属管也可充当PE线(可参见《民规》JGJ16-2008第12.5.3条相关规定)。不过,从便于施工及利于满足线路连续性的角度考虑,仍建议此时采用专引导线作为照明PE线为佳(可参见《民规》JGJ16-2008第12.3.5条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