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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人证明材料和净资产证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证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证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证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证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证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证明材料; 
 (二)业绩证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第四章 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许可机关收到申请,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许可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就申请事项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责任编辑:admin)  |